病残儿医学鉴定办理指南
一、办理依据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7号令,2002年1月18日起执行)。
二、受理条件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的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三、提供材料
1、户籍及身份证明;
2、有关病史资料;
3、夫妻双方与子女合影(或母子、母女合影)二寸照片一张;
4、《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
四、鉴定程序
1、个人申请:夫妻双方向女方所在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写出申请,并据实提交申报材料,经村居或单位初步审核后填写意见,由经办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分别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上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女方户籍所在乡镇(街道)。
2、乡镇审核:乡镇(街道)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社会调查和家系调查,签署调查结果和办理意见,由经办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统一上报至县卫生健康局。
3、县级初审:县卫健局对提交的住院病历和诊断证明书等病例资料,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确保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成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初审组,开展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初审工作。县卫健局按照规定在初审符合的病残儿父母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员会进行公示,设立举报电话。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县卫健局组织专人进行核实。公示期结束后,经办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将所有材料统一上报至市卫健委。
4、市级鉴定:市卫健委每年组织一次病残儿医学鉴定,具体日期以通知为准,鉴定结束后进行公示,设立举报电话。鉴定结论通知书下达至县卫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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